VIE控制架构下境内股东角色定位、合规要求与实操细则
一、VIE控制架构下境内股东的核心角色定位
VIE控制境内股东角色是指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中,持有境内运营实体全部或部分股权、配合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一揽子控制协议实现权益并表的中国籍自然人或内资机构,是VIE架构实现境内外权益连通的核心载体。根据中国证监会2026年2月发布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权责划分均属于境外上市备案的强制披露范畴,未如实披露的将直接导致备案被驳回。
境内股东的核心角色分为三类:第一是境内运营实体的名义持权人,完成工商登记后对外具备境内运营实体的持股公示效力;第二是VIE控制协议的履约主体,需按照协议约定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决策权、收益权转移给境外主体指定的关联方;第三是合规申报的第一责任人,需配合境内外监管机构完成VIE架构相关的备案、披露、核查等工作。
二、境内股东参与VIE控制架构的法定权责
2.1 法定权利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发布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VIE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境内股东依法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的名义分红权、工商登记对应的公示权利,同时可按照与境外主体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获得境外主体支付的权益补偿、持股对价或对应比例的境外上市主体股份收益。
若VIE控制协议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境内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主张对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持股权利,承担对应持股比例的股东责任。
2.2 强制合规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6年《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股东需承担的合规义务包括:提交无失信记录证明、持股资金来源合法声明,配合完成境外上市备案的材料提交与问询答复,如实披露与境外主体的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发布的《跨境关联交易申报管理规程》,境内股东与境外VIE主体之间的协议对价、分红、权益补偿均属于个税应税范围,需按独立交易原则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25-2026年综合税率范围为3%-45%,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数据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官网chinatax.gov.cn。未按要求申报的,可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2月更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股东参与VIE架构需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即37号文登记),后续收益汇回、持股变动均需向外汇局备案,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开展相关跨境资金划转,违规汇出资金的可处汇出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三、境内股东参与VIE控制架构的实操流程
- 前置尽调与资格核验。境内股东需要提供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持股资金来源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材料,由境内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核验是否符合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权资格,不存在禁止担任股东的情形。该环节办理周期约3-5个工作日,2025-2026年该环节的身份公证费用约为人民币1000-3000元/人,以公证机构最新公布为准,数据来源为中国公证协会2026年1月发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37号文外汇登记办理。境内股东需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返程投资情况说明、VIE架构草案、境外主体设立证明、境内运营实体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办理个人返程投资外汇登记。该环节办理周期约15-20个工作日,逾期未办理的无法开展后续的跨境资金划转操作。
- 境内运营实体股权过户与协议签署。境内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境内运营实体持股人后,签署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等核心VIE控制文件,该环节需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对签署过程进行公证,确保协议效力符合跨境认可要求。办理周期约7-10个工作日。
- 境外上市备案配合。境内股东需配合提交身份证明、持股承诺函、关联交易披露说明、无利益冲突声明等材料,协助境外主体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境外上市备案,以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核查。该环节办理周期约2-3个月,具体以监管机构审核进度为准。
四、不同司法辖区对VIE控制境内股东的监管要求差异
| 监管辖区 | 核心监管要求 | 特殊合规义务 | 政策发布机构与时间 |
|---|---|---|---|
| 中国内地 | 需完成境外上市备案、37号文外汇登记,禁止参与禁止类外商投资领域的VIE架构 | 每年需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境外VIE主体的关联交易 |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 |
| 开曼群岛 | 境内股东需向开曼公司注册处披露实际受益人信息,不得隐瞒控制权关系 | 如持有开曼主体10%以上股权,需每年提交受益所有权申报 |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2026年1月更新的《受益所有权登记规则》 |
| 中国香港 | 境内股东作为香港上市主体的关联方,需在招股书中完整披露身份、持股比例、关联交易情况 | 持股5%以上的境内股东需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披露权益变动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026年2月更新的《上市规则》 |
| 美国 | 境内股东需配合美国SEC完成VIE架构风险披露,提供个人背景核查材料 | 持股10%以上的境内股东需按照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要求提交所有权声明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26年3月更新的VIE信息披露指引 |
五、境内股东参与VIE控制架构的常见认知误区
5.1 误区一:境内股东仅为名义持股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VIE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境内股东需要作为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登记持股人承担对应债务、税务、用工等法律责任,并非仅承担代持义务。若境内运营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登记的境内股东需承担对应的股东责任。
5.2 误区二:VIE架构下境内股东的收益无需缴纳中国境内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跨境关联交易申报管理规程》,境内股东通过VIE协议获得的所有对价、分红、权益补偿均属于中国境内个税应税范围,无论资金是在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汇回,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未申报的可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3 误区三:境内股东无需参与VIE架构的年度合规维护
实践中,境内股东每年需要配合完成多项合规工作:包括境内运营实体的审计配合、税务关联交易申报、开曼主体的受益所有权信息更新、香港上市主体的权益变动披露、37号文登记的年度更新等。未及时配合的可能导致境外上市主体触发合规预警,面临停牌、罚款等后果,严重的还会影响境内股东的个人信用记录。
六、境内股东参与VIE控制架构的合规优势与风险防控要点
在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境内股东通过VIE控制架构可实现境内资产的境外证券化,无需经过复杂的外商投资准入审批,同时可按照协议约定保留对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运营决策权,平衡境外融资需求与境内行业准入限制的矛盾。
风险防控方面,境内股东签署代持协议时需明确权责划分,对VIE协议无效后的责任承担、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每年需按时完成37号文年检、税务关联申报、境外受益所有权申报等法定义务,避免产生逾期处罚。涉及持股比例变动、身份信息变更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备案,确保VIE架构的持续合规。
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领域,境内股东需提前核实是否属于允许搭建VIE架构的范畴,对于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不得参与相关VIE架构的搭建,避免违反外商投资监管规定导致协议无效。

港通智信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