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2014〕37号),该法规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其中,对于企业注册、做账、审计、商标等业务领域的时点要求也有明确规定。
一、企业注册
根据37号文规定,企业注册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信息。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登记。
二、做账
企业做账时,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在这个时间段内没有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审计
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如果企业在这个时间段内没有报送审计报告,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商标
企业申请商标时,应当在商标注册局核准商标注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商标信息。如果企业没有按时登记商标信息,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总之,37号文对企业注册、做账、审计、商标等业务领域的时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相关登记和报送工作,以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企业信用度和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