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香港是否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实操指南
美国与香港截至2026年4月尚未签署生效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仅存在覆盖航空、航运领域的局部性税收豁免安排,跨境纳税主体需通过两地各自的境外税收抵免规则规避双重征税。 依据香港税务局ird.gov.hk2024年11月更新的《已生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清单》,美国未列入该清单范畴。 美国IRS2025年2月发布的《美国生效税收协定完整清单》中,也未将香港纳入全面税收协定的合作司法管辖区范围。
当前生效的美港局部税收安排
当前美港仅存在两项局部性税收豁免安排,均已生效超过20年,适用范围极为有限。 第一项为1998年生效的航空运输收入税收安排,由香港政府与美国政府联合签署,适用于两地航空企业的国际客运、货运收入。 根据该安排,符合资质的航空企业取得的跨境航空运输收入,仅需在居民所属辖区缴纳所得税,另一辖区豁免征收对应的所得税。 第二项为2000年生效的航运运输收入税收安排,适用规则与航空运输安排一致,仅覆盖国际航运企业的跨境运输收入。 2016年双方签署的《税务信息交换协定》仅用于合规涉税信息共享,不属于避免双重征税性质的协定,不涉及税收抵免或减免规则。
无全面协定下的双重征税规避规则
两地均在国内法层面设置了境外税收抵免规则,合规申报的纳税主体可通过该规则避免双重征税,无需依赖全面税收协定。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0条,以及香港税务局2025年3月发布的《境外税收抵免操作指引》,香港税务居民取得来自美国的应税收入,若已在美国缴纳符合资格的所得税,可申请对应税款抵免。 抵免上限为该笔收入按香港现行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可结转抵扣。 2025-2026课税年度,香港利得税两级制税率为: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税率8.25%,超出部分税率16.5%;薪俸税标准税率为15%,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2025年2月发布的年度税率公告,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901条,以及美国IRS2024年12月发布的《境外税收抵免操作手册》,美国税务居民取得来自香港的应税收入,已在香港缴纳的合格所得税可申请境外税收抵免。 抵免上限为该笔收入按美国联邦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上限的部分可结转未来10个课税年度连续抵扣。 2025-2026课税年度,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为21%,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区间为10%-37%,数据来源美国IRS2024年12月发布的年度税率调整公告,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境外税收抵免申请流程
香港税务居民申请美国已缴税款抵免的流程如下:

- 完成美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取得美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完税证明,证明需包含纳税人识别号、收入类型、纳税期间、已缴税款金额、税种等核心信息,完税证明有效期为纳税申报截止日起3年。
- 在香港对应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勾选“申请境外税收抵免”选项,同时提交美国完税证明的公证副本,以及对应收入的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业务合同、银行流水、invoice等。
- 香港税务局会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抵免金额直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审核不通过的,会出具书面说明,纳税人可在30天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复核。
美国税务居民申请香港已缴税款抵免的流程如下:
- 完成香港对应课税年度的纳税申报,取得香港税务局出具的正式完税证明,非英文版本的证明需附带符合IRS要求的官方英文译本。
- 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报税期内,填写Form 1116(个人纳税人适用)或Form 1118(企业纳税人适用),详细列明境外收入类型、已缴香港税款金额、抵免限额计算过程,随报税表一并提交香港完税证明扫描件。
- 美国IRS通常会在6-12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抵免金额直接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审核不通过的,纳税人需按要求补充材料或接受税务核查。
美港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拟议内容对比
2014年美国财政部与香港政府曾共同公布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草案,但截至2026年4月,美国国会尚未完成批准程序,香港也未完成对应的本地立法程序,该草案暂不具备法律效力,后续调整以官方通知为准。 可通过下表对比当前规则与拟议草案的差异:
| 对比维度 | 2026年现行无全面协定规则 | 2014年拟议全面协定草案(未生效)规则 |
|---|---|---|
| 适用收入范围 | 仅覆盖航空、航运国际运输收入 | 覆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个人劳务所得等全类型应税收入 |
| 预提所得税减免 | 美国向香港居民支付股息预提税基准税率30%,利息预提税基准税率3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基准税率30%;香港不征收股息预提税,向非居民支付利息预提税税率15%,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2.475%-4.95% |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纳税主体,股息预提税最高10%(持股比例超过10%的主体最高5%),利息预提税最高1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最高10% |
| 税收抵免规则 | 按各自辖区国内法执行,无统一的收入定性、合格税款认定标准 | 协定层面明确合格抵免的税种、收入认定规则,减少双方税务机关对收入定性差异导致的抵免失败 |
| 争议解决机制 | 无双边协商渠道,纳税人需分别向两地税务机关申诉 | 设立相互协商程序(MAP),纳税人可申请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共同协商解决双重征税争议 |
常见认知误区与实操注意事项
部分跨境从业者会将局部性的航空、航运税收安排误认为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认知可能导致纳税申报时未足额计提预提税,引发涉税违规风险。 需特别注意的是,无全面税收协定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双重征税,只要合规履行两地的纳税申报义务,按要求提交抵免申请材料,大部分应税收入对应的已缴境外税款均可获得抵免。 实践中,若纳税主体同时构成两地的税务居民,由于无协定层面的居民身份冲突解决规则,可能出现部分税款无法获得全额抵免的情况,需提前做好税务居民身份规划。 申请税收抵免的完税证明必须为两地税务机关正式出具的凭证,第三方代扣代缴的凭证若无税务机关盖章,无法作为抵免申请的有效材料。 逾期提交税收抵免申请的,香港侧的申请时效为课税年度结束后6年,美国侧的申请时效为纳税申报截止日后3年,超出时效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港通智信
分享



















